广东省百蹊教育基金会
信息公开办法(第三稿)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百蹊教育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以下简称“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和《广东省百蹊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基金会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与范围,包括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内部治理信息、募捐情况、项目信息、财务信息等内容。
第三条 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体现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易得性。具体要求如下:
(一)完整性
公开的信息要完整、全面,完整体现基金会的基本信息、治理信息、业务活动信息、财务信息和日常动态信息等。
(二)及时性
工作信息公开要快捷、及时,要在合理的时间内迅速地公开信息。
(三)准确性
披露的信息要真实,使用准确的语言,客观地进行表达,在内容与表达方式上不得使人误解。
(四)易得性
要保证基金会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渠道的易得性,尽力保障资助人以及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应该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时间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以及官方网站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全文或者摘要。
第六条 信息公开渠道包括: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信息平台、百蹊官方网站、官方论坛、官方微博以及官方微信公众号,以及对利益相关人直接告知。
各渠道公开的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由执委会秘书处设立一名专职作为信息专员进行统筹,各职能组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承担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专员主要职责:
1.对基金会的信息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各职能组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2.负责和各职能组制定信息公开的操作流程和指引,指导和督促各职能组及时、准备做好信息公开的工作。
3.做好官网以及官方微信各栏目的信息更新以及维护。
4.对实物助学组以及图书角项目组的进展贴进行二次整理,以使项目反馈完整、及时、准确、直观。
第八条 基本信息公开内容。
1.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2.基金会组织架构、各职能组主要职能及相关成员基本信息。
3.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网络平台的信息。
4.基金会的各项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5.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受资助人以及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与组织。
6.基金会月度财务报表、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7.以上信息由信息专员负责在官方网站上进行更新。
第九条 财务组负责信息公开内容和要求
1.月底前在官方网站公布上月的财务报表,包括:业务活动表以及资产负债表。
2.基金会的捐赠信息,应在收到捐赠的次月在官方网站以及官方微信公众号和财务报表同步公开。
3.每年3月31日前在官方网站公布基金会的上一年度投资情况。
4.每年3月31日前在官方网站公布基金会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5.以上财务信息由财务组负责公开。
6.配合信息专员在官方网站公开相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 一对一助学组负责信息公开内容和要求
1.一对一助学项目组应安排义工及时向资助人反馈以下信息:开学后学生核实返校就读情况、助学金发放情况、年度复查情况、收到学生写给资助人的信件、高考成绩及录取情况。以上信息涉及学生隐私,不在公开范围。
2.在官方微信提供功能入口,在保证不泄露学生隐私的情况下,资助人可以通过官方微信了解学生情况。
3.一对一助学项目组每学期结束,整理本学期各地区的资助执行情况表,包括助学地区、受助人数、捐款金额、发放金额等信息。由信息专员在官网上予以公布。
4.定期配合信息专员在官方网站公开一对一助学项目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团体助学组负责信息公开内容和要求
1.团体助学组应该根据协议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项使用情况以及项目执行情况。
2.捐赠人如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开。
3.团体助学项目应在官方微信提供功能入口,在保证不泄露学生、学校以及资助人隐私的情况下,资助人可以通过官方微信了解项目情况。
4.对于执行超过1个学期的项目,应该在新学期开始前给资助反馈小结,反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项目名称与内容。
- 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实际执行情况。
- 项目财务收支情况
- 执行进度以及复查报告。
- 受助方的签收单与相关物资发放照片。
- 项目每项支出与相关票据。
- 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 以上信息应由团体助学组安排义工及时向资助人反馈,不在信息公开范围。
5.项目结束或者终止时,应在三个月内向资助人提交项目总结。项目总结反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 项目名称与内容。
- 募捐方案以及项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 项目执行情况。
- 项目预算与实际捐款明细(如资助人要求不公开,需对其信息做隐蔽处理)。
- 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 项目每项支出与相关票据。
- 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 项目复查报告以及项目总结。
- 以上信息应由团体助学组安排义工及时向资助人反馈,不在信息公开范围。
6.反馈方式:应该通过团体助学项目官方邮件发送给相关资助人,同时在官网论坛设置专门帖子予以存档。
7.定期配合信息专员在官方网站以及官方微信公开相关团体助学项目的管理制度和项目信息。
第十二条 实物助学组负责信息公开内容和要求
1.对于实物助学项目应该在项目实施后在官方网站以及官方微信上进行项目进展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
- 项目实施状态。
- 项目名称与内容。
- 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实施时间。
- 募捐情况。
- 执行进度。
- 以上信息应每月至少更新一次
2.当项目实施完成,应三个月内在官方网站以及官方微信上进行项目总结,总结的公开的信息有:
- 项目名称与内容;
- 募捐方案以及项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 项目预算与实际捐款明细(如资助人要求不公开,需对其信息做隐蔽处理);
- 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 项目每项支出与相关票据;
- 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 项目执行进度,按发生时间反馈;
- 受助方的签收单与相关物资发放照片;
- 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及应对措施。
3.由实物助学组安排义工通过邮件及时向资助人反馈项目总结。
4.长期募捐项目每个月至少更新一次募捐收入情况,如有进展也应及时更新。
5.定期配合信息专员在官方网站以及官方微信公开相关实物助学项目的管理制度和项目信息。
第十三条 班级图书角项目组负责信息公开内容和要求
1.对于班级图书角项目应该在项目实施后在官方网站以及官方微信上进行项目进展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
- 项目实施状态。
- 项目名称与内容。
- 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实施时间。
- 募捐情况。
- 执行进度。
- 以上信息应每月至少更新一次。
2.当项目实施完成,应三个月内在官方网站以及官方微信上进行项目总结,总结的公开的信息有:
- 项目名称与内容;
- 募捐方案以及项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 项目预算与实际捐款明细(如资助人要求不公开,需对其信息做隐蔽处理);
- 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 项目每项支出与相关票据;
- 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 项目执行进度,按发生时间反馈;
- 受助方的签收单与相关物资发放照片;
- 项目复查报告以及项目总结。
3.由图书角项目组安排义工通过邮件及时向资助人反馈项目总结。
4.对于性教育项目应该在项目实施后在官方网站以及官方微信上进行项目进展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
- 项目实施状态。
- 项目名称与内容。
- 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实施时间。
- 募捐情况。
- 执行进度。
- 以上信息应每月至少更新一次。
5.当性教育项目实施完成,应三个月内在官方网站以及官方微信上进行项目总结,总结的公开的信息有:
- 项目名称与内容;
- 募捐方案以及项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 项目预算与实际捐款明细(如资助人要求不公开,需对其信息做隐蔽处理);
- 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 项目每项支出与相关票据;
- 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 项目执行进度,按发生时间反馈;
- 受助方的签收单与相关物资发放照片;
- 项目总结。
6.长期募捐项目每个月至少更新一次募捐收入情况,如有进展也应及时更新。
7.定期配合信息专员在官方网站以及官方微信公开相关班级图书角助学项目的管理制度和项目信息。
第十四条 综合组信息公开内容和要求
- 综合组负责整理并提供基金会组织架构、各职能组主要职能及相关成员基本信息,并每月至少更新一次团队义工名单。
- 配合信息专员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调查组信息公开内容和要求
1.调查组应每月至少检查和更新一次访查制度、调查资格人员名单。
2.调查组做好官方网站访查活动统计信息。
3.基金会的访查活动应该及时通过官方网站以及官方微信公众号向社会进行公开并召集。
4.配合信息专员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推广组信息公开内容和要求
1.配合信息专员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其他需公开事项
1.秘书处负责运营经费以及常年募捐信息的公开,原则上每半年在官网和官方微信上公开一次。
2.对于基金会组织的访查活动以及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3.基金会应当告知受益人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积极向社会公开前款规定的信息。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九条 本制度于2020年7月由执委会投票同意修订。此制度未涉及事项,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后补充。本制度解释权归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