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蹊助学社区

 找回密码
 加入百蹊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开启左侧

"一对一"助学资助《赠与合同》(zz)

[复制链接]
了了 发表于 2006-12-22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信天谨游

以下是我们资助的翠玉中学与学生家长签定的《赠与合同》,实行以来,翠玉中学的学生流失率是最低的,这份合同起了关键作用.
  
  今后我们计划在新营盘中学,跑马坪中学,宁利中学,红桥中学等学校推广实行这份合同.
  
  
  翠玉中学社会助学赠与合同
  
  甲方(赠与人受托方):宁蒗县翠玉中学
  乙方:___________系受赠与学生__________监护人,居住地翠玉乡_______村委会________小组
  
  随着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推行,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既是每个适龄儿童及少年的权利,又是其法定义务,但许多家庭贫困的学生,难以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履行九年义务教育的义务也难以实现。同时,社会捐资助学团体或个人向贫困学生提供赠与,帮助贫困生克服困难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这些社会捐资助学团体或个人作为赠与人可提出附条件(义务)的赠与,即其受赠人要履行的条件(义务)。赠与人赠与目的是帮助其受赠与人完成一定的教育年限,其赠与标的(即助学金)只能用于其特定的教育活动中,而不能背离其赠与的目的和要求。考虑到赠与人提供赠与时,甲方有义务按照赠与人赠与的要求和条件如实推荐、介绍被赠与人。同时也只有甲方才有条件监督、督促乙方是否履行赠与人的赠与目的及要求,以实现赠与人的赠与目的及要求。
  
  一、为了实现赠与关系的顺利进行,甲方根据赠与人赠与目的及要求,以事实赠与人的受托人主体身份,监督、督促受赠与人的监护人履行赠与人的附条件(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定,特对受赠与人的监护人作出以下约定:
  
  (一)乙方应督促、教育受赠与人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二)乙方收到赠与标的(助学金)后,应督促受赠与人及时将有关事宜通知赠与人,并经常与赠与人联系。
  (三)乙方只能将赠与标的使用于赠与人的赠与目的及要求,即只能用于受赠与人的一定教育年限的费用及在校期间的生活补助。
  (四)乙方应教育、支持受赠与人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不得中途辍学,中途不得转学,但监护人迁离原居住地除外。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不尽其监护责任,受赠与人中途辍学,不帮助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中途转学,但监护人迁离原居住地除外。乙方应向甲方返还赠与人所赠与的全部标的(助学金)作为违约金。
  
  三、甲方的责任
  如果乙方违反以上违约事实,甲方有权依本合同的约定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把获得的违约金按照赠与人的目的及要求重新资助符合条件的甲方其他同学,并将这一事实通知赠与人。
  甲方不得将违约金用于其工作经费及教师的福利待遇,并接受赠与人的监督。
  
  四、附则
  履行义务教育是每个适龄儿童及少年的义务,受赠与人不履行其义务,甲方有责任采取多种方式教育、督促其完成义务,或向有关部门报告,让有关部门根据《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受赠与人的监护人的法律责任,不受本合同的违约责任的限制。
  
  本合同不适用于国家资助设立的“两免一补”制度等。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赠与。
  
  甲方:宁蒗县翠玉中学                          乙方:
  校长:
  日期:                                       日期:
 楼主| 了了 发表于 2006-12-22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订合同的方式,合同的写法都可以参考,我觉着不错。不过为什么学校而不是信天和家长订合同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百蹊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百蹊助学网 ( 粤ICP备14008989号 )

GMT+8, 2024-5-12 04:29 , Processed in 0.079165 second(s), 1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