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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6】香港NGO治理结构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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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宁 发表于 2014-5-29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心宁 于 2014-5-29 14:54 编辑
香港NGO治理结构及启示
2008-12-24 11:39   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长期以来,中国绝大多数草根NGO的管理模式都是个别精英统治型,或者说是创始人统治型。虽然在组织发展的初期,这一模式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组织的成长,这一模式的弊端也日益显现。例如,草根NGO内部缺乏民主,NGO的问责程度不高,组织缺乏公开透明性。近年来,在海外捐赠者的推动下,中国草根NGO开始兴起了一股能力建设与组织管理变革的热潮。其中,最为引人瞩目的是中国草根NGO治理结构的建设。


    然而,在治理结构的建设过程中,中国的草根NGO也遇到了许多困惑。西方NGO治理理论是否适用于中国?现阶段,中国的草根NGO是否能够照搬西方国家NGO成熟的治理模式?什么是好的治理结构?在这方面,我国香港地区NGO的治理模式可能对内地NGO来说,有更贴切的参考价值。这是因为,香港是一个东西方文化交融的地方,她既受到西方文明的深刻影响,又保留着部分传统的中国文化;既存在本土的国际性NGO,又有大量扎根于基层的小型NGO;既有政府资助的NGO,又有纯民间的草根NGO。


    通过对香港13家各类NGO的调查,我们发现,香港NGO的治理结构既有共性的一面,也有个性的一面。


    从共性的角度看,首先,这些国际性的、地方性的,成立时间或长或短,规模或大或小,有否政府资助,在警务处登记注册的非牟利社团、在公司注册处登记的非牟利公司,所有这些NGO都有董事会。名称上略有不同,有的叫董事会或董事局,有的叫执委会,有的叫干事会,但从组织结构看,所有被调查的NGO都有一个类似大陆NGO理事会的组织架构。董事会的人数通常在5人以上,董事会不负责日常事物的管理,但对机构负有监督的责任。从理论上说,这有助于避免机构被个别人所控制、避免少数人以NGO的方式牟取个人利益,特别是防止行政长官利用职权牟取私利,从而保证组织的非营利性和公共性。


    其次,董事会的功能大同小异。董事会最主要的功能之一是把握组织的发展方向(掌舵)。其他功能包括:决定秘书长或总干事的人选(有的规模小的NGO没有秘书长,由董事会决定各部门负责人的人选);对组织预算和财务报告进行审定;为组织的发展提供社会关系网络,帮助组织筹款。


    最后,所有NGO都在章程中规定了本组织的董事产生方式、董事的任期与轮换,董事的权力与职责,董事会议的程序与议事规则。


    从个性角度看,NGO的治理结构也不是铁板一块。不同类型的NGO,其治理结构也有其差异性的一面。


    首先,有的NGO除董事会外,治理结构中还包括管理委员会。设管委会的NGO通常是实体性的NGO。香港NGO的董事会通常根据功能的需要,遴选具有不同专业背景的董事。例如,具有财务管理知识或经验的人选、具有法律背景的人选或具备筹款技能与公共关系的人选。而管委会的成员通常由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组成:例如,董事会的成员代表、管理层的代表、员工的代表、志愿者的代表、社区的代表或受益人的代表。管委会的职能与董事会有很大不同,主要是反映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起到沟通与桥梁作用。管委会的权限相对较小,一些小的问题,可以在管委会协商解决,但一些涉及组织重大利益的问题,还需要管委会提请董事会讨论解决。有的NGO会规定一个额度,例如,在多大资金规模的范围可以由管委会决定,在多大额度以上必须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其次,决策层与执行层的分离程度不一样。通常,规模较大的NGO,其决策层与执行层,或者说董事层与管理层的人员是分离的,董事会成员不负责具体的日常事务,秘书长不担任董事,更不能担任董事长和负责财务监管职责的董事一职。但是,秘书长可以出席董事会议,向董事会报告、发言或提出建议,不过没有投票权。而在一些小的NGO,通常由于经费方面的考虑,不设秘书长一职,而是由不同的董事分工负责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决策层与执行层交叉的模式之所以在香港也能运作成功是有其深刻原因的。香港是一个法制社会。虽然政府对NGO的监管不多,但是法律体系健全,任何违反组织章程、贪污受贿的NGO领导人不仅要面临法律的制裁,而且要面临个人信用的危机。另一方面,香港人的公民意识很强,不仅员工对于管理层、董事层的不法行为会积极投诉,而且,被服务群体的权利意识也很强,向媒体或政府投诉的渠道也很畅通。而这恰恰是香港NGO得以健康运行的基石。而内地的环境与香港有很大不同,不仅法律不健全,公民意识淡漠,而且媒体的监督作用也非常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决策层与管理层的交叉就容易为NGO的某些人员牟取私利提供很大的空间。当然,内地NGO的资源更为有限,聘请专职秘书长的财政压力更大,所以,内地NGO采用何种治理模式可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分析利弊的基础上,权衡取舍。


    最后,董事的遴选方式不同,董事会的结构也有差异。规模大、实力雄厚的NGO,董事会往往采用有限民主的方式选举董事会。即由上一届董事会的主席、董事或秘书长推荐新的董事候选人,在聘任董事时,往往注重其专业背景。这种选举方式的优点是董事会成员的专业结构合理,董事会的功能齐备,作用很大。但缺点在于董事会成员往往都是与董事会主席、秘书长或某个强势董事关系好的人员。而规模小、实力弱的NGO,特别是一些会员型组织,其董事成员的遴选往往采用完全民主的方式选举产生。其优点在于相对可以较好地避免董事会成员形成一个利益集团或成为橡皮图章,但缺点是,由于董事会成员更多是根据候选人的参与热情、参与时间和社区知名度选举产生,因此董事会成员的专业背景有限,董事会的功能不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香港NGO的治理结构其实既有共性的一面,也有差异性的地方。因此,我们在学习西方国家NGO治理结构理论,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NGO治理结构经验的同时,一定要结合组织的实际情况。在构建组织的治理结构时,一些基本的原理要坚持,把握共性的原则,同时,根据组织的性质、组织成立时间的长短、组织的规模和实力、组织的公信力情况,选择既对组织健康发展有利,又切实可行的办法。





来源:中国环境公益网


 楼主| 心宁 发表于 2014-5-29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文章出处:http://opinion.nfdaily.cn/content/2008-12/24/content_4793289.htm




介绍了香港和内陆两边NGO的共性和个性。尤其在治理结构上面的不同之处,值得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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