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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5002 广东省百蹊教育基金会获得2014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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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百蹊教育基金会 于 2020-4-17 16:11 编辑

编号:2015002

公告:广东省百蹊教育基金会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粤财法[2014]103号文」,广东省百蹊教育基金会通过审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依据财税〔2008〕160号规定,获得该资格后:
  一、企业通过百蹊教育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个人通过百蹊教育基金会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有需要的资助人及企业可凭本基金会开出的公益性捐赠收据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咨询办理。

  感谢所有资助人一直以来的支持,百蹊未来仍然会坚持财务公开透明的原则,为所有资助人搭建一个良好的公益平台,共同为改善贫困地区的教育现状奉献一份力量!



广东省百蹊教育基金会
2015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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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姑山人 发表于 2015-1-28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赞。
浅笑安然 发表于 2015-1-29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好了,咱们的个人所得税也可交少一点了~
浅笑安然 发表于 2015-1-29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扣除的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或者等于捐赠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
在扣除实际捐赠额(或捐赠限额)情形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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