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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捐款者起诉红基会?即便败诉也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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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飞 发表于 2015-7-7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载的文章,仅供信息传递,不代表本人和基金会立场】


这次捐款网友起诉红基会,不仅对红基会等公益组织是一种提醒,对广大捐款者也是一种提醒,这种提醒有助于增强捐款者对公益组织的信任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张海英


为了救助“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白雪,网友王帅通过支付宝在公益网店上花12元购买虚拟商品来参与网络募捐,今年4月,在白雪去世一年后,因为认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挪用白雪的专项捐款用于对其他患者的救治,王帅将红基会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当初的捐款(7月2日《新京报》)。


近日,北京东城法院一审驳回王帅的诉讼请求。据悉,王帅还将于近期上诉,二审能否胜诉有待观察,但从一审情况来看,在二审当中王帅未必会胜诉。可能在有些人看来,王帅为了区区12元捐款起诉中国红基会不值,如果最终败诉损失更大。然而,即使王帅起诉红基会败诉,也有一定价值。


近年来红基会多次遭遇舆论质疑,比如说“红基会透明度第三”“超声刀”等引起过争议,但没有人通过司法途径去还原真相。这次捐款网友起诉红基会,不仅对红基会等公益组织是一种提醒,对广大捐款者也是一种提醒,这样的提醒有助于增强捐款者对公益组织的信任。


王帅之所以起诉红基会,是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理由是红基会没有履行与自己之间的捐赠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没有按照捐赠合同约定的目的使用捐赠款,所以,他请求撤销该捐赠合同,并返还捐款、公示相关信息。这说明,如今的捐赠者很重视自身权利,提醒红基会今后更要重视捐赠者的知情权。


虽然红基会辩称,在救助白雪的过程中,红基会始终就款项的用途进行了公告,也明确声明相关善款将用于包括白雪在内的“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虽然红基会在其官方网页及微博上公示了捐款使用情况,但王帅起诉红基会这一行为表明,红基会公开的信息王帅似乎不了解。那么,红基会信息公开是否到位?


包括捐款使用情况在内的信息公开,至少应该有两个方面:其一,公开的信息内容是否健全,尤其是受众最为关注的信息是否足够详细?其二,信息公开渠道是否多样,是否最大程度传播开来让受众知情?显然,信息公开只有让相关受众知情并满意,才能真正达到公开的目的,否则公开效果就会打折扣。


红基会虽然公开了相关信息,但王帅作为捐赠人不知情、不满意,这值得红基会反思。近年来,尽管包括红基会在内的公益组织开始重视信息公开,但在这方面还存在瑕疵,还需要重新审视。显然,今后捐赠人对相关信息公开的要求会越来越高,红基会等公益组织还需要持续改进,才能避免被质疑甚至被起诉。


作为捐款者而言,高度重视知情权是好事,但如何维护自己的知情权还值得思考。如果红基会确实公开了相关信息,王帅也密切关注了与自己相关的信息,那么显然不会出现这起官司。但是,如果要求红基会对每一个捐赠者专门发送相关信息,那么,这个成本无疑也太大了。


所以,捐赠者需要反思的问题是,究竟该被动等待信息公开,还是自觉关注红基会等公益组织的信息发布渠道,主动获得相关信息?如果只是被动等待,其结果可能是,公益组织发布的相关信息,捐赠者未必会知道,于是公益组织与捐赠者之间的信息传播就出现了问题,进而影响信任。


进而言之,既然捐赠者与公益组织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那么,就应该进一步通过制度来规范双方行为,比如,对公益组织的信息公开应该建立相关标准;再比如,鼓励捐赠者积极主动关注公益信息公开,这样一来,不仅有利于提升公益组织公信力,也有利于减少双方之间的摩擦。


 楼主| 大飞 发表于 2016-2-25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及简介


梁艳艳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为王帅诉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案原告王帅的代理律师之一,全程参与本案的取证、发律师函、谈判、立案、一审与二审。


这个具有公益性的案件的正式名称叫做“王帅诉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这是一个小微网络捐款人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就信息不公开透明、不遵守捐款协议使用捐款较真儿的故事,从2014年5月到2015年12月底,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历经了接案、发律师函、谈判、立案、一审与二审,本文是本案代理律师对于本案过程以及办案心得的记录,本案自始至终围绕着监督基金会信息公开的目的进行,或许有助于大家了解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促进信息公开透明。


案件起因


这场纠纷的起因是一款叫做“白雪可乐”的用于募捐的淘宝公益网店虚拟产品。2013年的夏天,一位叫白雪的罹患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患者通过微博账号“绝不放弃的白雪”向社会求助,受到了关注。为了救助白雪,网友们发起成立了“白雪人道救助”志愿者团队,并且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合作,于2013年7月5日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实名认证的名为“白雪人道救助公益网店”的淘宝公益网店上通过销售虚拟产品“白雪可乐”为白雪的治疗筹款,每瓶“白雪可乐”售价3元,淘宝页面对于该产品的介绍是“您节省下来的这3元钱,将用于再障患者白雪的骨髓移植,一瓶‘白雪可乐’,收获一份心灵上的清凉,帮助一个美好生命……”。


此后,“白雪可乐”受到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等多家媒体的报道,销量创造了奇迹,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里筹集到了170多万元。在新闻采访中,“白雪人道救助”志愿者团队的负责人及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项目官员都确认,如果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不提供资格的话,“白雪人道救助行动”的新浪微博不可能加V,“白雪人道救助公益网店”也不可能上线,因为在淘宝上销售“白雪可乐”的行为属于公募行为,所获的捐款进入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账户,捐款的拨付与使用由红十字基金会进行财务管理,并且他们在大众媒体上承诺捐款会“100%用于白雪的救助”。


本案的原告王帅先生也是一位关注白雪病情的热心网友,他知道“白雪可乐”后于2013年7月15日通过淘宝公益网店购买了四瓶白雪可乐,向白雪的治疗捐款12元,同时他也直接给白雪捐了一些款,并且时不时地通过白雪的微博“绝不放弃的白雪”关注她的治疗。2014年4月24日,白雪因病情恶化医治无效去世,白雪的微博永远停在了“我的女儿今天走了,对所有关心帮助过白雪的好心人深深地感谢!祝愿天下好心人身体健康,万事顺心!——白雪父亲”这句让人心痛的话。尽管王帅只通过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公益网店向白雪捐款了12元,但是王帅是一个非常在乎自己的捐款有没有被红十字基金会用好的捐款人,他翻看了白雪的微博,发现在白雪治疗的过程中,多次出现医药费没有及时打入医院账号的情况,红十字基金会在没有征得捐款人同意的情况下用捐款成立了相应“专项基金”(原称“白雪天使基金”,后更名为“生命天使基金”)以及把“白雪可乐”的捐款挪用给其他患者的情况。同时,他发现在红十字基金会的网站上竟然没有公布任何有关“白雪可乐”捐款使用情况的信息。对此,他感到非常的不满。王帅心想,网友们的捐款还有没有剩余?他们经过什么样的程序把捐款用在他人的治疗上?如果没有人去问责,那么这笔捐款怎么用的是不是就会成为永远的秘密呢?在一起帮助白雪的好友的建议下,王帅选择了用法律手段来监督红十字基金会。

案件过程


王帅通过朋友联系到了我,由于我以前曾经在公益机构工作过及当过志愿者,后来成为了一名律师,我一贯热心公益,经常通过给公益机构提供法律咨询,为农民工讨薪等方式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 接案

2014年5月,王帅同朋友一起第一次走进了我的律师事务所,从普通案件的角度而言,12元是不值得去走法律程序的,因为这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且还需要误工去开庭,可以说费时间费精力。但作为一名深知公益诉讼意义的律师,当王帅说出希望通过此案促进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信息公开的目的时,我知道这个案件对于中国公益法实践而言将是非常有意义的。我知道公益诉讼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前路困难重重,因为我在2010年参加“北京大学第一届‘公益法理论与实务’高级研修班”培训时,就认真研究了《公益事业捐赠法》,这一部发布于1999年但一直没有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司法解释出台的“沉默的法律”,依据该法发生的案例也是屈指可数,我们可能会遇到立案难、法律依据少、势单力薄、舆论压力等种种困难。在第一次与王帅的见面中,我认真地向他交代了这些可能的困难,王帅当时表达了他坚定的信念,在整个案件过程中,他的信念和他对律师的信任无疑是激励我坚持把诉讼程序走完的一种动力。我向律师事务所汇报了这个案件,并且说明了这一案件的公益意义,为王帅争取到了免收律师费的特殊照顾,律师事务所对我代理公益性质案件的支持对本案的帮助极大。

◆ 取证

法律是讲证据的,我们第一件事情是准备证据,而我们遇到的第一个困难就发生在公证处。由于本案王帅通过淘宝公益网店购买白雪可乐的证据,以及微博证据都属于网页证据,所以2015年5月13日我和王帅走进了北京某公证处进行网页证据保全,当天该公证处审查我们保存网页的原因没有提出异议,我们在公证处的电脑上进行了证据保全操作。但是我们的失误是向公证处申请了减免公证费,然后公证处告诉我们无法证明与红十字基金会之间有合同关系,无法证明与所保存的网页有利益关系,因此拒绝为我们出具公证书。无奈,我只能在本律师的电脑上对相关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为了证明取证过程的真实性,我对于取证过程进行了屏幕录像,就是说把电脑屏幕的操作过程通过特别的程序录制下来。

◆ 发送律师函与谈判

想办法取证后,王帅委托我于2014年5月16日下午通过邮政EMS、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向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发送了律师函,同时在微博通知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当天晚上红十字基金会通过微博确认收到了律师函。我们在律师函中提出了三点要求:1、在官方网站或正规媒体上对于捐款人王帅的质疑进行正面解释;2、披露相应专项基金的捐款使用情况;3、对相应专项基金进行审计。这是到本文成文时,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微博公布的唯一一则收到律师函的信息。5月20日,红十字基金会通过《公益时报》的一则报道提到“‘生命天使基金’将在5月24日召开恳谈会,回应外界一切质疑。”虽然对于红十字基金会没有与我方直接联系回应律师函的质疑有所微词,但是我还是在读到《公益时报》报道后,在5月21日致电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留下了我和王帅的电话号码,以便红十字基金会能够及时通知我们恳谈会的时间与地点,但是直到5月23日下班时间红十字基金会才来电通知我们恳谈会的时间与地点。由于王帅5月24日已经安排了工作,所以委托本律师代为参加恳谈会。


2014年5月24日,恳谈会在“圆恩空间”如期举办,我方在恳谈会上再次强调了根据基金会信息披露规定,不在网站上公布捐款使用情况是错误的,希望红十字基金会予以纠正,及时公布捐款使用情况。恳谈会气氛融洽,红十字基金会也坦承在信息公布上存在不足,但是在此后近一个月的时间里,红十字基金会的网站仍然没有披露任何有关“白雪可乐”捐款的信息。

◆ 立案

由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是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因此王帅通过购买“白雪可乐”的形式捐款的行为属于捐赠行为,在合同法上应当属于“赠与合同”性质,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王帅与红十字基金会之间的纠纷应当属于“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我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8条规定,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以上三条规定是本纠纷基本的法律依据,王帅认为根据“白雪可乐”的淘宝页面,他的捐款应当特定地用于白雪的治疗,红十字基金会此后未经捐款人同意就用捐款成立“专项基金”(原称“白雪天使基金”,后更名为“生命天使基金”)以及把“白雪可乐”的捐款挪用给其他患者的行为都是违背捐赠协议的行为。


经过综合分析《合同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为了严格紧扣法条,我们选择了如果打官司的话,以“撤销捐赠合同”为诉讼请求。由于王帅是在2013年7月15日购买的“白雪可乐”,撤销权诉讼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常见的被告抗辩理由是超过诉讼时效,因此保险起见我们最好在2014年7月15日前去立案。由于这个案件属于不常见的案件,因此我预想这个案子的立案材料送到立案窗口时可能会被立案法官纠错,不能一下子顺利立案成功。因此在恳谈会后,我和王帅商量,我们给红十字基金会一个月的时间公布捐款使用情况,如果红十字基金会未改正错误的,我将于2014年六月二十号左右去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所在地人民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立案。


等待了一个月,红十字基金会的网站上还是没有公布任何有关捐款使用情况的信息,于是2014年6月20日我到达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北区立案庭以“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立案,提出撤销与红十字基金会的捐款协议、公布捐款使用情况等诉讼请求。当时还没有实行立案制改革,立案依然采取审查制,立案窗口法官告诉我,由于我们的案由“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属于特殊案件,因此需要向庭长汇报后再给我们答复,让我们回去等通知。在此后的诉讼过程中,我们得知立案法官是在2014年6月24日将立案审批表报给庭长的,而这一天距离2014年5月24日恳谈会整整过去了一个月。


那个时候,立案后拖很久才通知缴费的情况很多,更何况我们这种告基金会的案件确实少见特殊,但是由于在诉讼时效内立案起诉,所以并不担心丧失诉讼权利的问题。没想到,这一等就是近九个月的时间,此间法院系统经历了立案制度改革,从审查制改革为登记制,我也听说在2015年初北京各法院开始陆续清理未处理的立案案件。2015年3月10日,我接到了东城法院立案庭的电话,告知我这个案子可以缴费了,这让我非常的惊喜,这意味着这个案子可以进入审理程序了,在法庭上的据理力争让人期待。次日,为了纪念这个历史性的时刻,我约上王帅一起到东城法院立案庭缴纳了25元的诉讼费。接下来,就是期待法院审判庭通知开庭啦!

◆ 一审

一旦缴费,通常案件就会很快进入审判程序,一个多月后的2015年4月23日,这一天是白雪周年祭日的前一天,我接到东城法院审判庭的电话,通知本案将于2015年4月27日上午第一次开庭,法庭上的唇枪舌辩即将拉开帷幕。这一天,距离“白雪可乐”上线销售已经过去一年零九个多月,距离我们2014年5月16日发送律师函提出监督已经过去十一个多月,距离2014年6月20日立案已经过去十个多月了。


在接到开庭通知的下午,我再次浏览了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网站,红十字基金会依然没有在网站上公布任何捐款使用情况的信息。对于这么长的时间里红十字基金会如此无视我们的监督,我十分失望,于是我再次对于红十字基金会网站进行了屏幕录像取证,作为补充证据提交。红十字基金会显然违反了民政部的规定,因为《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民发〔2012〕124号)规定,基金会通过募捐以及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收入后定期在本组织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包括:捐赠收入、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运行费用等,在捐赠收入中列支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还应当公布列支的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3个月的,每3个月公示1次;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示。


对于捐款人监督的公益性质诉讼而言,主流媒体的报道也非常重要,于是我和王帅在4月26日一起编辑了一份给媒体的案情介绍材料,通过微博、微信等联系此前报道过“白雪可乐”的多家媒体,最终得到了《新京报》的回应,《新京报》将派出记者旁听开庭,王帅则在朋友圈表达了“我们的目的只有一个,尽到自己的义务对慈善基金进行监督,尽自己的微薄之力一点点的促进慈善基金的规范管理和运营”。


4月27日当天上午王帅与我一同出庭,由于是公开审理,我方和红十字基金会分别有若干人旁听,被告席上坐着的则是红十字基金会的项目官员朱爱晶和代理律师。在庭前沟通中,我告诉王帅,法官很可能会劝我们撤诉,让他有个心理准备,至于是否撤诉是他的权利。果然不出我所料,红十字基金会的代理律师用道德审判给我们施压,说我们起诉是为了炒作,法官也希望我们撤诉。但是,王帅行使监督权的信念很坚决,我们顶住了劝说撤诉的第一波。然后,被告果然以超过一年的撤销权的诉讼时效为抗辩,从超过诉讼时效下手是被告律师的惯用的手段,法官也质问我们如果从诉讼费收据的2015年3月11日来算,确实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怎么会是2015年3月11日呢?我反问法官难道案卷里没有我们实际立案时间是2014年6月的记录吗?法官说案卷里没有这样的记录。我说审判庭与立案庭沟通一下就行了,但法官说他们属于法院的不同部门,不好沟通,只能我们自己去立案庭核实,然后说如果不能证明立案时间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话,就会败诉,再次劝我们撤诉,我们依然没有轻易撤诉。法官见我们继续诉讼的意志坚决,问我们是否愿意接受调解,我们双方都不接受调解,于是通知双方一审第二次开庭的时间是5月11日上午,就休庭了。次日,《新京报》以《质疑挪用救助专款 网友起诉红基会》为题对本案进行了报道,报道得到多家媒体转载,引起了一定的社会关注。本律师也在次日在微博上再次提醒红十字基金会及时公布捐款使用情况。


法庭既然让我们自己去立案庭沟通,出于对案件负责,4月29日下午我去了东城法院北区立案庭,见到了2014年6月20日给我们立案的法官,那位法官人挺好的,立即通过内线跟本案主审法官通了电话,向他解释了由于是特殊案件,因此需要向庭长汇报,提交给庭长的立案审批表落款的日期确实是2014年6月24日。这样,这个案子关于立案时间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风波就过去了。


在第二次开庭前,我照例再次浏览了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网站,发现在2015年4月28日,即第一次开庭后的次日,红十字基金会终于在网站上公布了一份相应专项基金(原称“白雪天使基金”,后更名为“生命天使基金”)的审计报告,这让我们有些许欣慰,因为这是红十字基金会第一次公布相关专项基金的捐款使用情况。请让我再次重申,这一天,距离“白雪可乐”上线销售已经过去一年零九个多月,距离我们2014年5月16日发送律师函提出监督已经过去十一个多月,距离2014年6月20日立案已经过去十个多月了。2015年5月11日一审第二次开庭时,被告以此声称已经公布了捐款使用情况。至本文成文时的2016年2月,相应专项基金(原称“白雪天使基金”,后更名为“生命天使基金”)依然在运营,但是这是红十字基金会网站唯一一次公布捐款使用情况,九个月又过去了,而按照上述的民政部的规定,红十字基金会还应该至少每三个月公示一次。


第二次开庭前的插曲是2015年5月8日,未到庭旁听的相应专项基金第一任主任某吴姓律师在其博客上发布了《一场蓄谋已久的诉讼》一文对本案的诉讼目的进行道德指责,作为回应,本律师于5月11日发布了《一场公益事业捐赠合同诉讼——为回应吴律师5月8日博客文章而作》一文。凡是小人物诉大机构的诉讼,捐款人总是要面临着“蓄谋已久”、“别有用心”的舆论压力,好在面对压力,我和王帅早有心理准备,我们都一直坚守本案的唯一目的——“对慈善基金进行监督”。


2015年5月11日,一审第二次开庭,双方进行了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庭后我们向法院提交了代理词和质证意见。


2015年6月25日,王帅收到一审判决书,一审法院驳回了王帅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的理由可以概括为微博消息显示王帅的捐款已经花出去了,挪用给其他患者是在王帅的钱已经花出去了之后的事情,与王帅无关,以及红十字基金会已经公布审计报告。


一审败诉是在我和王帅的预料之中,我们对此早有心理准备,在没有判决前,我们就沟通过,王帅认为,如果一审败诉应当继续上诉,因此,接到一审败诉判决的时候,我就开始有条不紊地准备二审了。但是值得欣慰的是,《法律日报》就本案的意义发表了评论员文章《捐款者起诉红基会是好事》,以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栏目对本案进行了专题讨论,都肯定了本案在捐款人依法维护知情权,促进基金会信息公开方面的积极意义。

◆ 二审

2015年7月7日,王帅将我写的上诉状通过EMS快递给一审法院。7月9日,王帅到一审法院缴纳了50元二审诉讼费,本案上诉过程完成。


2015年11月9日,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开庭时间定在11月13日上午。二审开庭前,我们通过微博公开了《捐款人王帅状告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案案件回顾》以及本案的判决书、上诉状,与法学专家、NGO专家和网友研讨了案件。


二审开庭前,我方再次查看了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网站,发现除了2015年4月28日公布相应专项基金的审计报告以外,红十字基金会再未公布过相应专项基金的捐款使用情况,依然违背了民政部要求每三个月公示一次的规定。但是我们发现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增设了“捐款与查询”栏目,捐款人可以查询自己的捐款情况了,但是我们却发现本案王帅的12元捐款没有被列在它应该在的“生命天使基金”下,而是列在了“小天使基金”下面,“生命天使基金”到底去哪里了?


在二审开庭中,红十字基金会代理律师继续重复着对于我方诉讼目的诋毁,我们则继续据理力争。我在开庭后在2015年12月12日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一份代理词,并通过微博发布了这篇代理词的内容。


2015年12月29日,我们双方收到了二审判决书,终审判决是驳回王帅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作为情感慰藉,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加上了一句话“本院指出,王帅在得知白雪需救助的消息后,能够伸出援助之手,通过购买虚拟产品的方式捐赠善款,体现了其对贫困患者的关爱之心,对其行为应予提倡,对其精神应予赞扬。涓涓细流汇成江海,只要全社会人人都行动起来,像白雪一样的贫困病人就会及时得到救助,我们的社会就会充满温暖”,但是我方通过微博上提示公众们,“捐款人王帅在本案中切切强调的是在捐款时请不要放弃监督权,望基金会和捐款人引以为鉴”。


2014年5月揭幕,至2015年年终,经过一年零八个月,本案落下了帷幕。


本案的意义


◆ 鼓励捐款人行使法定的监督权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第二十二条规定,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以上是捐款人的监督权的法律规定。当今中国的公益捐赠如火如荼,但是一个显著特点是谈捐多而谈监督少,捐款人往往在宣传之下捐了钱之后就不再理会自己的捐款是怎么的花的。这一次通过法律途径监督公募基金会的捐款使用虽然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但是这个案件最大的意义在于对捐款人的监督权的强调与行使,可以以本案为参考案例以“公益事业捐款合同纠纷”的案由立案。随着立案制度从审查制改革为登记制,以后捐款人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将更加便利。本案无疑对于捐款人而言是一个范例。


此处我用王帅的一条微博消息来总结:“这个案子本身的意义,只是为了行使我们每个人对慈善进行监督的权利;只是为了让更多人知道发生了什么,促使基金更加规范化,去尊重慈善,尊重责任,尊重生命;我们只是普通的人民,但是我们更是组成这个国家的每一个分子,改变的力量,存在于我们每个人当中。”而我则写到“勿以善小而不睬,虽然只有12元的蚂蚁捐款,但是大象对于小微捐款人的监督也不能无视,善款更不能随便挪用,这个问题在网捐时代必须引起公募基金会的重视。”

◆ 监督就会带来改变

虽然最终这个案子败诉了,但是本案还是推动了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一些改变的,当然红十字基金会在庭审中辩解这是他们按部就班的工作进展。这些变化包括:1、2015年4月27日本案一审第一次开庭,2015年4月28日红十字基金会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在网站上公布相应专项基金的审计报告,这也是红十字基金会网站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出现“生命天使基金”的消息,该专项基金成立于2014年10月,此前该专项基金成立及更名的消息都没有在红十字基金会网站上公布过。2、2015年11月13日本案第二次开庭前,红十字基金会改版其网站,增设了“捐款与查询”栏目,这使得捐款人可以在红十字基金会网站上查询捐款记录。

◆ 凸显中国公益捐赠立法亟待完善

本案主要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两部公益法。首先,除了这两部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外,其他只有民政部的部门规章,也就是说中国的公益法立法相对于其他部门法而言严重滞后。而且,本案还反映出,这两部法律只是笼统性地规定了捐款人有权监督以及基金会应当定期公布捐款情况,但是十七年来没有出台任何关于这两部法律的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也就说对于捐款人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监督权,以及公益机构应该怎样做到信息公开没有强有力的上位法支持。本案暴露的问题是,尽管民政部的部门规章中有所规定,但是由于部门规章的效力相对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较低,因此法院在判案时可以忽视部门规章。例如本案中,红十字基金会明显违反了每三个月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一次的民政部规定,但是法院却没有在本案中处理这个问题。因此,本律师认为,专家学者与人大代表只有尽快推动对相对陈旧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修订,以及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的出台,才能更好地为捐款人以法律手段行使监督权铺好路。

◆ 丰富司法案例库

如果在“北大法宝”的“司法案例库”中以“捐赠”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只有8个案例,其中涉及公益机构被诉的只有2002年的“丽江妈妈联谊会与美国妈妈联谊会公益事业捐赠纠纷案”。因此,本案是十多年后又一件起诉公益机构的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对于公益法研究、公益管理研究具有深远的意义。本案过程完整,本律师对于案件过程的详细记录也可以成为公益诉讼的重要参考,本案的相关案件材料可以提供给专家、律师、公益机构用于研讨。

相关法律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

《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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