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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类社会组织将可“无主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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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困 发表于 2011-3-1 0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帖地址:  http://nf.nfdaily.cn/nfdsb/conte ... ontent_20472020.htm

专家认为如能在北京顺利实行,则也能在其他地区实行    南都讯 记者娜迪娅 发自北京日前召开的2011年北京市民政工作会议透露,今年北京市四类社会组织将无须“挂靠”主管单位,可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此外,政府将推动公务员逐渐退出社会组织。

四类社会组织不再需要“婆婆”
  据民政部门主管人员介绍,放开登记审批的社会组织包括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
  北京市民政局局长吴世民在会议上表示,今后将按照“一口审批、分类管理、政府监督、扶持发展”和“宽审批、严监管”的指导方针,全部开放社会组织登记审批。除此之外,政府将进一步突出对社会组织的服务职能,如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规定的审批程序或者做出不予办理的决定,完善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等服务承诺制度。
  此前,根据我国国务院1998年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业务主管单位负有监督、指导社会团体活动之责。
  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所长郭玉闪将“主管单位”称为“婆婆”,他认为,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的这种“婆媳关系”很难保持社会组织的独立性。


社会管理创新的“积极信号”
  实际上自2008年起,深圳已经率先试水“无主管登记”,对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三类社会组织实行“无主管登记”。此举被学者称为是社会管理领域的“破冰”之举。
  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不久前举行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发表讲话提出,要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社会能力,支持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管理,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认为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而北京出台新规则更具特殊意义,“北京作为首都,出台任何政策都相对谨慎,如果‘无主管登记’能在北京顺利实行,那也能在其他地区实行。”
  郭玉闪同样认为这是社会管理的进步,但关键在于是否能出台具体的细则,对于能够直接注册的社会组织进行明确的规定,将这一政策真正地贯彻下去。
  对于此规定下一步的措施,邓国胜认为相关部门在制定细则时应该做好相应的制度衔接,例如如何解决社会组织脱离主管单位后的外事活动、资金支持等具体问题。

公务员逐渐退出社会组织
  这次北京市民政工作会议还提出,将加快社会组织的民间化步伐,公务员等将逐步从社会组织中退出。
  据北京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后新增社会组织中,登记审批时原则上管理人员中不能有党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现有社会组织中,存在党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的,将采取社会组织自律方式,在下届换届选举中原则上不再当选,实现逐步退出。
  邓国胜说,公务员退出社会组织是为了使社会组织还原其民间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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